買了一輛新車開了兩公里就壞了?
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 仰山
本報訊 消費者王女士買了一輛新車,不料開了兩公里車就出故障了,最終消費者要求退車,是否能夠成功退掉?近日,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線上線下消費維權活動。投訴舉報中心對各領域的投訴舉報情況進行了分析統計,在發布了家居、建材類的消費警示后,并對汽車消費行業再次發布警示。據悉,去年甘井子區市場局接到汽車類投訴1435件,同比下降7.78%,有效投訴1248件,受理率為86.97%。在受理的投訴中,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占75.96%,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3萬元。
據悉,新的汽車“三包”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,新“三包”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,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責任要求,擴大了家用汽車三包范圍,降低了退換車條件的“門檻”,對車輛售前售后、使用、退換等相關規定也更加細化。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發布以下案例,進行消費提示。
案例 1
2021年10月,消費者王女士購買汽車行駛2公里后,故障燈亮起顯示電路系統故障,車輛經過多次維修,一直未修好,消費者投訴要求退車。
法律法規:根據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責任規定》,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,因發動機、變速器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,累計更換2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退貨。
辦理結果:經工作人員多次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協議,被訴方同意退車、退稅,并適當進行補償,合計挽回經濟損失32萬元。
案例 2
2021年7月,消費者李先生交納了1萬元定金訂購了一臺二手車,并交納了38萬元全款,辦理車輛過戶時因原車主個人原因造成車輛無法過戶給李先生,雙方就此問題產生糾紛,消費者投訴要求店方履行交易程序完成車輛過戶。
法律法規:依據《民法典》,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依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。
辦理結果:經多次調解,雙方達成協議,經營者退還消費38萬元,并賠償1萬元,共計39萬元,原購車合同終止。
案例 3
消費者張女士購買的車輛,車輛屏幕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,經營者承諾免費維修,但一個月后仍沒有給予維修,張女士投訴店方要求履行保修服務。
法律法規: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,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、當事人約定退貨,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、修理等義務。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,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,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,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、修理等義務。
辦理結果:經工作人員督促和調解,經營者為消費者更換新的屏幕。
案例 4
2021年8月份,消費者張先生全款購車后,發現4S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,收取1000元續保押金和800元智選保費用,雙方協商未果后投訴要求店方退還相關費用。
法律法規: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
辦理結果:經調解,經營者退還消費者1800元。
案例 5
2021年6月,消費者趙女士在4S店交2萬元訂金購買汽車,雙方約定20日后提車,到了約定日期4S店告知車輛不能按時交付,可以選擇換車,趙女士要求退還訂金,但店方一直拖延不退款,消費者投訴要求退還訂金。
法律法規: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。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,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辦理結果:訂金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,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,經營者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,消費者可以主張全額返還。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后,雙方達成共識,經營者將2萬元訂金退給消費者。